內部稽核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公司內部稽核之組織及運作

  1. 本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稱證期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處為獨立單位,配置稽核人員;除在董事會例行會議報告外,並每季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 內部稽核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主管機關函令,執行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包含以下各營業循環及控制作業:
    2.1 銷售及收款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2 採購及付款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3 生產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4 薪工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5 融資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7 投資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8 研發循環及法規遵循事項
    2.9 各項管理控制作業及法規遵循事項(印鑑使用管理、票據領用管理、預算管理、財產管理、背書保證之管理、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對子公司監督與管理及對轉投資/子公司之稽核、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股務作業之管理、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及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等。)
    2.10 電腦化資訊系統控制作業及法規遵循事項

  3. 內部稽核依據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的稽核計畫確實執行,據以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另視需要執行專案稽核或定期作成稽核前述各項作業缺失改善之追蹤報告。綜合上述一般性稽核及專案的執行提供管理階層內部控制功能運作狀況,並及時提供管理階層以便其了解已存在或潛在缺失。

  4. 內部稽核覆核各單位所執行的自行評估,包括檢查該作業是否執行並覆核文件以確保執行的品質。

  5. 內部稽核每年度依照證期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下列規定事項之網路申報作業:
    5.1 十二月底前,申報次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
    5.2 元月底前,申報當年度『稽核人員之名冊及所受訓練』。
    5.3 二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5.4 三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5 五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內部稽核人員任免、考核與薪資報酬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除需符合金管會所訂定的內部稽核人員適任條件外,本公司稽核人員之任免均需稽核最高主管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董事會議事規範」明定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須提報至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另於「薪資管理辦法」暨「員工績效考核辦法」明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薪資報酬與每年一次之年度考核,由稽核最高主管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相關辦法已揭露於本公司內部規章網頁專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