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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聚合化學品(股)公司內部稽核之組織及運作
1.  本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稱證期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稱內控準則)第11條規定,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室,配置稽核主任1人。
2. 稽核室依「內控準則」規定擬訂年度稽核計劃,並於該年度執行稽核下列各項作業循環,以評估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健全性、合理性及各部門執行的有效性:
  2.1 銷售及收款循環
  2.2 採購及付款循環
  2.3 生產循環
  2.4 薪工循環
  2.5 融資循環
  2.6 固定資產循環
  2.7 投資循環
  2.8 研發循環
  2.9 各項管理控制作業(包括印鑑使用之管理、票據領用之管理、預算之管理、財產之管理、背書保證之管理、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關係人交易之管理、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等)
  2.10  電腦化資訊系統控制作業
3. 本室遵照證期局之規定,按月稽核股務作業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作業,按季稽核背書保證/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定期作成稽核前述各項作業缺失改善之追蹤報告; 每年度實施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藉以提高公司之經營績效。並依「內控準則」之規定,於稽核報告完成後次月底前將稽核報告、稽核追蹤報告陳報本公司監察人查閱。稽核主管則依該準則之規定,列席董事會報告。
4. 本室每年度依照證期局規定之期限內,完成下列規定事項之網路申報作業:
  4.1 十二月底前,申報次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
  4.2 元月底前,申報當年度『稽核主管與稽核人員資料』。
  4.3 二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
  4.4 四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4.5 五月底前,申報前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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